2004年是政法法学学术史上一个有重要意义的节点。这一年,冯象教授在《政法笔记》中重新激活“政法”概念,并将其确立为重要的学术分析路径,以此对主流法学方法、法治理念提出犀利批评。〔1〕同年,强世功教授在《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通过对国家权力实现过程中社会治理技术的省察 , 明确指出“法律的治理化”是中国法律的新传统 , 即政法传统〔2〕政法法学的研究议题, 通过重构获得新生。
2023年邵六益副教授推出的《政法传统研究》〔3〕, 成为重要的政法法学研究专著。为回应社会主义政法体制是否符合法治基本要求的根本性追问, 作者提出需要重新理解研究范式 ,引入新的法治力量, 最终从核心理论、方法论与论题示范三个层次深刻展示了政法视角作为思考中国法治学术范式的理论价值。我将邵六益副教授对政法法学研究的理论推进, 看作是他对强世功教授曾经提出的 “ 法治秩序的守护神”〔4〕之理念的延续、苏力教授提出的“ 面对中国的法学 ”〔5〕之告诫的致敬与努力。政法法学的研究范式 , 在邵六益副教授的拓展逐渐成型。
在过去的20年间, 中国法学研究的格局发生了重要变迁, 置身其中的法学人的问题意识和知识结构也在不断地重塑, 流变当中的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也逐渐培养出一代法学新人。邵六益副教授接受法学教育、形成问题意识加入政法法学研究, 都是在这一背景下完成的。作为与邵六益副教授同时期成长的青年学人, 我在学习和思考中也曾长期遭遇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所以一直保持对政法法学研究进路的关注。但在研究格局和理论市场中, 邵六益副教授与我角色定位有所不同,可以说是标准的研究者与研究对象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角色之别。
然而,我评析邵六益副教授这部填补空白的“标杆性”作品, 也正是因为这种时空同一又分化的悖论, 使我反而能够从内部、外部两种视角 , 对作者的问题意识之提炼、理论工具之选择 及其背后的社会支撑条件, 有理解 、共情乃至解读上的先天优势。因而, 我选择以自己对法学理论吸收与反思的个案为样本 , 走进政法法学的研究脉络, 从我们共同的现实生活出发, 让作者的问题意识与作为现实生活化身的“我”进行对话, 让作品中的理论与作为法学理论消费者的“ 我 ” 进行对话, 在这种双重对话中, 试图去揭示作品的理论价值,体会作者的研究初心, 从而激活研究的启发效用。
以个人经历及反思为切入口的理论评说,无疑只能是一种个别化的经验乃至教训的展示,但如果有助于读者更容易地走进政法法学的语境、理解政法法学的立场, 则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展开路径。据此, 我将从一起离婚案件给我带来的知识刺激谈起, 勾连政法法学兴起、发展的线索与脉络, 在对中国法律的新传统的认知与接纳中, 展示《政法传统研究》对于当代政法法学的重大拓展, 强调它对未来青年学人的引导意义。
一、感受课堂与实践之间的断裂
每年三月, 秦岭北麓的大地还没有褪去寒意。对关中人来说, 去温暖湿润的陕南水乡观赏乡间漫山遍野的油菜花, 感受初春的美丽、舒展和生机, 一直都是件愉快的事。我成长在黄土高原渭河北岸的沟壑区, 算是关中人。对我来说, 十多年前头一回漫步在汉江边的油菜花原野时留下的幽思却至今萦绕心头。
一个春意盎然的清晨, 当时在西安某大学法学院读大四的我和室友合作, 在陕南汉江之滨某派出法庭, 用不到一小时的工夫, 就帮助我们支援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毫无悬念地击败了被告, 即当事人的丈夫。案件审理关键环节的证据运用、对抗、发 言等, 几乎全部符合我们事前的预计。尽管担心吊胆, 但最终结果朝着期待的方向发展。女当事人顺利离婚, 获得女儿抚养权, 并拿到被自己掌握的全部家庭存款。按理说学徒初战告捷的喜悦是刺激、兴奋乃至骄傲的, 然而庭审结束后, 当我走进汉江畔油菜花香浓郁的田野时, 却怅然若失, 总觉得这件事哪里不对劲, 而且差不多一路上都在默念: 对方太弱了!
案件中的当事人的丈夫为应诉, 放弃用方言自我辩护, 找辍学后在城里打工的亲侄子做代理人; 在庭审中回答法官对夫妻感情有无的询问时, 丈夫说“ (做人) 要实事求是, (感情) 没得了”; 因为不识字、不知道妻子把家里攒的钱存在了哪家银行,没有主动申请法官调查……这些都让人惊讶! 因为这很不符合法学院学生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想象。不难发现 , 丈夫在日常生活中做人做事所遵循的最重要行为伦理之一就是“实事求是”。当他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走上法庭申辩时, 因为对现代法律运行的程序规则与技术几乎一无所知, 所以仍然 “实事求是” 地回答法官的提问, 这的确大大超出了受过法学科班训练的辩护人的预料。
案件中的妻子常年在外打工, 丈夫则在秦岭山区的家里务农、抚养孩子, 有较严重的家暴史, 在平生头一次和法院打交道时“ 实事求是”, 试图在法院“讲理”讨“公道”, 在为妻子提供法律援助的法科大学生面前输得毫无还手之力。显然, 他对法律解决问题和诉讼资源使用的理解, 以及对法庭上人心的理解, 和我们不太一样 , 他似乎是在另外一个世界。
穷人离婚, 历来兹事体大。从开庭前诉讼双方在法庭外的山路上碰面打招呼时起, 直至离开, 我始终担心丈夫情绪失控, 大打出手。所幸, 年轻的科班出身的法官, 用规范的程序和标准的普通话, 快速娴熟地完成了开庭。我在想, 尽管他要求的抚养费补偿和存款分割都失败了, 但可能因为丈夫是和他的哥哥、姐姐、侄子、儿子、女儿一起来出庭, 所以他努力克制了失望的情绪。
我想象不出丈夫后来拿到那份判决的情形, 但至少他心中的失望是可以预料的。我一直纠结, 如果当时不是我们帮助女方起诉, 而是让当事人在他们生活的村子的亲戚朋友、村干部等人介入, 本着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矛盾, 会不会有更好的结局? 或者, 如果丈夫不承认感情破裂也不愿意离, 法院也不判离, 是不是还需要再起诉? 在那个年代的农村, 儿子已经成年出门打工、女儿读中学的家庭, 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 绝大多数并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 在生活当中公开谈论这个问题, 往往引发的是回避、尴尬和羞涩。而且更重要的是, 即使感情淡漠了乃至出大问题了 , 仍然选择“凑合着往下过”,甚至“ 将错就错 ” 的婚姻也比比皆是。本案中的丈夫在没有律师帮助时, 也不大能明白他所承认的感情“ 没得了 ” 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反而据此接受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进而爽快同意离婚。另外, 对丈夫来说, 另一个重要的困惑也许是, 难道就因为不能提供有效查询信息, 就拿不到本属于他和儿子的那份存在国家某银行里的合法财产? 而且那份钱是他当年让妻子去存的。从这个意义上看 , 该案的判决并不公正。
法庭审理是结束了, 但在庭外的现实生活中, 却可能埋下了严重的冲突隐患。双方当事人以后很难再这样深度介入现代法律的运作, 可就这一回 , 司法给他们乃至千千万万像他们一样的人, 留下了什么印象呢? 对其隐秘的内心世界带来了怎样的冲击呢? 就在这个案件开庭的前一年, 我国的城镇化率平均数字只有 35% , 这意味着中国还有近三分之二的人像他们一样生活在广大 农村 , 过着一种与他们大体相 近的生活。因而, 我们不能不追问 , 这就是我们期待的法治的样子吗? 进一步说 , 法律之于他们的生活 , 法律行业之于我们学者的生存, 进而法治建设之于这个国家的命运 , 究竟意味着什么?
我一直对本科阶段的法学知识和教学方式提不起兴趣, 深感法学缺少智识挑战, 因为我认为如果仅仅学习枯燥、教条的知识, 毕业后去做一名不明所以然的执法者的话, 可能就谈不上对职业的信仰, 最开始我单纯地以为答案可能在法理学之中, 继而 选择考“ 法理学 ” 研究生, 试图从那里获得 “ 说法 ”。本科期间我的阅读无人指点 , 不过是看着书名、目录, 选择阅读了少量时兴的法学著作, 受一些法学家的激情演讲和优美文章的鼓舞, 对通过职业化的司法改革建构法律人共同体的城邦, 进而推动民主自由法治的实现 , 深信不疑。
基于这种自我价值的预设, 我产生了一种虚幻的行业优越感 , 但也因此遮蔽了读书的视野, 缺少了思考的耐心, 从而不能真正理解那些当时已经买回来、但只是摆在书架上的、思考司法实践的重要法律社会学研究作品。比如, 指出国家法与本土社会运行脱节, 批判忽视促成合作的非正式规范而导致 “秋菊的困惑 ”的研究〔6〕, 以及在法律的治理化理论视野, 将基层司法实践与权力网络建构联系起来的 “ 炕上开庭 ”研究〔7〕。尽管这些知识我理解起来困难, 如今回顾起来也一鳞半爪, 但却给当时的我带来了前行的微弱亮光。
“秋菊”的隐喻, 启发了我去细致体会所学知识技能对自己熟悉的群体的切实影响。炕头是生活在窑洞里的人们重要的“议事大厅”, 因而,“炕上开庭” 研究给了我观察与城市不同的村落生活秩序的新视角。这让我想起自己去读大学前在镇派出所转移 户口, 周围人一致说, 我告别“镂头和铁锨”了, 以后是城里人, 会过上好日子。可如今, 我学到知识回到乡村后, 为什么就不能按照实际情况“ 实事求是 ” 地解决问题? 是不是法律这个行业, 就只能做雇佣金的奴仆 , 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奔走呼号, 哪 怕时时出现基于直觉的不安, 也能因为坚持依法办案的职业道德而心安理得? 本科毕业后, 我带着这些混杂的知识和懵懂的感觉, 开始了法理学研究生阶段的学习。
二、重识中国的法律新传统
当年年底,尽管我们的当事人依靠法律和我们的帮助走出了不幸的婚姻,但却意外地在她打工的城市里遭遇车祸,在不惑之年就匆匆离开了这个世界。虽说这是个意外,我却始终不能忘怀。我很不确定我们对当事人离婚官司的介入,之于她的人生究竟是不是好事。我们基于亲戚关系帮助在外打工的她启动、完成了离婚诉讼,这到底运送给当事人什么样的正义?法治又究竟在为谁服务?很多年后我才明白,需解答这个质朴的追问,原来关键就在于法理人要知道的自己的“站位”,这同样也是学者的“任务”。
“干部执法要考虑政策;法官司法须顾及民情;律师出于对客户的义务,只要不违反职业道德,就可以钻法条的漏洞;而学者的任务,则是追究这一切背后掩藏的问题和社会矛盾,并揭示其理论意义。社会批判和理论建构,便是我们法学方法的根基。”〔8〕而所谓法理人的“站位”,就是要弄清楚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的不同,因为“法理分析一方面确实综合平衡地关注涉案各方的利益,甚至要包括很容易被分析者忽视的,抽象的,也即无法落实到具体人身上的社会利益,要坦诚独自面对分析者的天理良知,但更会尽量追问个案中的各种智识潜能,及其对于法治和法学的意义”〔9〕。
“开弓没有回头箭”,就本案的诉讼来说,“(法律)制度的逻辑限制了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10〕。如果以这些基于经验感觉的问题为线索,去细致考察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关涉到的各方利益及其背后的问题,追究其在法治和法学上的理论意义,就必须超越直觉,走出个案,“从撤退开始”,不但在一个学科专业的知识传统内部,而且在专业世界之外更为广阔的实践维度,对法律制度逻辑及其运行进行深入思考。在写研一的法律社会学课程作业时,我差不多用了两天时间,以这起离婚案件及其引发的思考为中心,用一种大致算是模糊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很快完成了作业,幸运地得到了授课老师的鼓励。
我归纳的问题是,在中国农村像本案发生地这样的很多地方,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带给当事人的公平正义,而源于城市工商社会的现代法律在应对时,不但没有妥善解决纠纷,反而拉大了既有关系的裂痕。国家法在这里遭遇尴尬,人们失去了对由国家推行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信心。我得出的结论是,法律只提供机会的平等,由于当事人运用法律的能力不一样,因而对判决的影响力就不一样;法律在城乡交织背景下来规制农村民事纠纷时,产出了不公正的结果,加剧了农村社会同质化阶层因为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分化;国家法和社会生活之间出现了断裂,从而使国家在社会中的合法性处于张力之中。这一张力隐含的是国家现代化问题,即自清末以来中国在西方世界的压力下,从传统帝制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至今仍走在重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路上〔11〕。
这篇作业在问题意识、分析路径、结构设计和结论提炼等方面,深受当时强世功教授、苏力教授对一起法院下乡依法收贷案研究的启发〔12〕,并且是在刻意模仿中完成的。
强世功教授的研究让我印象深刻且对我有重要启发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方面,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和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很不同,即使没有系统学习,也能感受到前者在分析法律实践上的先天优势。强文运用了社会学理论中的关系/事件分析方法,尽管我并不理解,却激发我提出了或者说生造出了我称之为想象/选择的分析路径,作为对庭审实践进行思考的工具。这是因为我从案件中很直观地看到,诉讼双方对法庭想象的不同,导致不同的行动策略及相应效果的差异。所以,“怎么想就怎么做”就自然作为一个我以为恰当的、符合人的认知习惯的解释路径。有了这个分析工具,研究者就能够从参与者行动的策略,来反推其话语的功能,从而跳出传统法学研究通过确立权威的概念、原则来应对、裁剪乃至号令真实世界的分析套路,激活对法律现象的理论分析。
另一方面,看到立法承诺与法律实施效果之间的不尽如人意,强文反思了“文化论范式”和“现代化范式”两种主流理论解释,“将中国当下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困境概括成合法性危机的“制度断裂”,并力图在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下来理解中国法律史上这一危机的原由及为克服这种危机而进行的合法化重建”〔13〕。对于强文对合法性重建的论证展开,当时的我还没有能力在经验层面激活对这个命题的认知。我只是感觉到,我所关心的那个“不匹配的正义”的问题,在大方向上关涉的就是国家在社会中的合法性建设问题。换句话说,针对需求,若供给“不匹配”,就必然产生对国家在社会当中所作所为的正当性的质疑。于是,我把强文的这个命题挪进自己的作业,直接宣告了文章思考所关联的重大理论问题。
与强文不同,苏力教授更关心为什么要“送法下乡”或“炕上开庭”。从我当时的写作来看,苏力教授选择以中国基层司法为研究对象的理由和解说带给了我首要的启发。苏文指出,“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也就很难在农业社会、熟人社会中有效运作。〔14〕对中国老百姓日常生活最重要的案件发生在基层法院,现代法律在这里与原生态的生活相遇,并“无时无刻不在接受生活的检验,接受最普通、最广大的人民以他/她们的行动作出的选择”。这意味着“对中国当代的法治发展最具有理论意义的和最具挑战性的一系列问题却是在基层法院最突出、最显着”〔15〕。基于此,苏力教授反思了法律究竟为谁服务的问题,批判了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可能存在的行业利益倾向,强调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任何法律都要在社会生活面前表明其存在的理由,如果国家法律不了解普通人日常生活的情感和需求,而是从法治的原则概念出发,所产生的法律就不仅是伪劣,而且是假冒的〔16〕。
对我而言,苏文从“消费/供给”角度切入对研究前提的反思,使我超越了自己成长于农村这个因素对提问的制约,让我发现自己所感觉到的问题,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有更普遍的意义,从而对如此提问、思考树立了信心,特别使我能够站在超越法学专业知识分子行业利益的角度,反思法律理论工作者究竟“为什么人”的问题。这一点,最终成为我此后思考法律问题遵循的根本尺度。除此之外,苏文对中国法律所发生作用的社会具体状况尤其是基层的细致分析,启发我超越个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在过去与现在、城市与乡村的时空维度上,思考基层司法实践所蕴含的一般性问题—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原本由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及其价值观所塑造的同质化的农村,在财富、观念上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分层,当国家法律进入农村解决纠纷时,究竟如何加剧了社会分层产生的社会矛盾?
尽管,我关注的这起离婚案件似乎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送法下乡”,但被告及其亲属却是骑着摩托车走了六十多公里山路,才走进位于城市边上的派出法庭,在现代法律程序中,“依法”参与制造了一个销往农村的司法“产物”。因此,与“依法收贷”案要通过“炕上开庭”方式展开司法权力的运作相比,本案中的国家法律“下乡”,明显以一种更容易、更高效,近乎“空降”且“硬着陆”的方式实现了。我作为案件参与者,尝试揭示了其中可能蕴含的问题,但作为法学研究者,还需要追问国家法律深入乡村实践权力的深刻理由,以及这个理由在今天是否依然牢固。如果是,又该如何对待。
那个时候,对于当时未走出学校大门的法科专业学生的我来说,从来没有对法理学教科书上讲的法律的效力范围与一个国家主权紧密联系的知识点产生任何怀疑,因而对于国家法律深入乡村社会,就觉得再正当不过了,况且我当时也不具备提出这个问题的视野和能力。我只不过是总感觉哪里不对劲,觉得以法律方式深入农村社会的国家权力有点不合理。但自己对这些疑惑的处理,则始终停留在感觉层面。
大约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苏力教授强调“送法下乡”是真正的独具中国特色的现象,说他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要“送法下乡”,国家权力为什么要向社会深入的问题。这个敏锐的提问启发我—存在的不一定合理,但一定有原因。后来看,这最终促使我在对中国法律的观察、理解和反思中,看见了国家、接纳了国家,也慢慢认识了国家。也由此,我从对法律如何实践的局部观察,转向对法律何以实践的整体考察;从对司法分配利害的纠结,转向对国家权力实现中的法制命运的思考……也就是在这里,我对那起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的追问与思考,基本结束了。自此以后,尽管我保持着对这个学术传统的基本阅读习惯,但因为种种原因,我没有再写出过这个领域的文章。
这一状况随着2022年强世功教授“如何提问”长篇论文〔17〕的发表,发生了重要变化。我在反复阅读强老师回顾与反思自己研究中“如何提问”的细致文字后,才有机会、有能力去回顾自己由那个微不足道的模仿式写作所开启的思考,并且与强老师参与、推动、概括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北大学派”的理论传统、强老师同期撰写的对于我国批判法律理论的场域与谱系的论文〔18〕联系起来,尝试整合自己基于零碎阅读、感触所形成的问题意识和知识线索,进而去判断它们能否经得住传统理论的检验,以及理论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已经到了什么样的知识高度。
于是,我重新走进苏力教授对司法为什么“下乡”、国家权力为什么要深入的社会问题的研究。苏力的解说是:“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中国现代的国家权力对至少是某些农村相关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相当松弱;‘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19〕之所以不能以“形式理性”的正式法律和程序来贯彻国家意愿,与中国社会的特点、权力自身运作的特点有关。中国是一个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正是由于重视农村、深入农村,保证了党在通过革命武装斗争建立全国政权的过程中具备了强有力的社会基础以及对革命的领导能力;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由于国家权力以“法治”方式进入社会,所以司法在当代中国,除了解决纠纷的功能之外,还是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司法“下乡”成为一种权力运作的战略。从“农村包围城市”到法律、文化、科技、医疗的下乡,其意义一脉相承。因此,“是一整套现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制度框架”,而不是时间,赋予了中国当代法律自身以现代性,也决定了“当代中国法律的知识和技术谱系”。基于此,苏力教授坦陈,“只要你不是过分为西方的现代法治学术话语支配并切割你对现实之观察,而是坚持维特根斯坦的‘不要想,只是看’,就可以看到“什么是中国的法律”,“看到西方经典法律话语无法涵盖概括的法律运作”。〔20〕
如果说我偶然参与的这起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让我从课本编织的、停留在想象中的法治话语云端,跌落到自己生活的这片土地上的话,那么,直到这时我才看到“中国的法律”的可能,这些理论给我打开了一扇思考“中国的法律”的窗。我由此得以理解,我们身处其中的法律是如此鲜活与精妙,与国家的整体意志及其实践展开有紧密的联系;原来中国当代法律的实践,也是如此具有现代的意味和理论的可能性。理解“中国的法律”,关键是去把握这种由党领导的现代政治实践和政治制度框架所赋予的法律的现代性。
也许在每个研究者的长期阅读和艰苦思考中,都曾有那么几个重要的时刻,作者的一句话或者一段话,犹如一束光、一道闪电,刹那间照亮了研究者的心灵深处,全面激活了他在某个领域的一系列知识储备和对问题的思考。苏力教授从追问为什么“送法下乡”开始,到最终把司法实践同中国如何建设现代民族国家联系起来,成功建构起两者在政治逻辑和知识谱系层面的双重联系,并把这种关联性上升为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理解了这一点,我自信地认为我明白了苏力教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在书中引用的诗人袁可嘉那句着名的诗:“书名人名如残叶掠空而去,见了你才恍然于根本的根本”〔21〕,也大约理解了他的文章为什么叫“面对中国的法学”〔22〕“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23〕。
如今,当我在键盘上敲下这些文字时,我的耳边总是回响起一个难忘的追问,这个追问把我拉回到2010年夏天在北京大学举办的第四届“通识教育讲习班”的课堂。当时强老师的授课围绕学者安东尼·吉登斯(础苍迟丑辞苍测骋颈诲诲别苍蝉)的新书《气候变化的政治》展开,在课程结束时,他认真地给学员布置下这样一道课后思考题:谁是中国法治的保护神?这是一个让大家有些错愕的提问。也许大部分同学和我一样,从来没这么想过这个问题,更不觉得这是个问题。如果有谁说法治有个“保护神”,那也不过是全体公民“为权利而斗争”,最终建立起来的那个“法律人的共同体”。然而,如果答案真是这个人所共知的说法,那《法律共同体宣言》的作者,在以博士生、高校教师为主体的通识教育课堂,还有必要认真地提这个问题吗?这让我陷入迷惑,以至于课后跑去向强老师追问这个问题的答案。
如果说我之前的写作是对强老师文章的模仿,仅仅是对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和论文结论的生搬硬套,那么,经过了“如何提问”长文对我的引导,我才明白:如果说苏力教授追问的是,国家为什么要将法律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予以实现,那么强老师则是在追问法律作为权力机制进而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如何在微观权力关系网络中作为一种技术被实践的。简单说,一个是向上的宏观考察,一个是向下的微观解剖。
对此,强老师坦言自己模仿杜赞奇(笔谤补蝉别苍箩颈迟顿耻补谤补)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提出的“权力的组织网络”概念,就是试图展现国家法律是如何借助这一新兴的网络组织,渗透进乡村并实现对乡村的改造实践。他发现:“权力的组织网络”是“共产党发明的一种全新的组织和动员技术,是一套权力技术的组合,民间调解正是由于处于这个技术组合中,才具有了特别的意义,也正是在这种技术组合中,共产党的法律开始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新传统。”〔24〕基于此,我们才可以理解强老师把杜赞奇提出的问题引入法律领域,通过考察法律在具体权力网络中如何被实践,回答“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法律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并扮演了怎样的角色”〔25〕。
强老师发现,就作为一种实现权力的机制或者技术来说,包括司法调解在内的国家法律成为党可资利用的社会治理技术,被吸纳进新的国家权力机器中。“法律的目的既不是通过审判来实现社会正义,也不仅是通过调解来平息纠纷,而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现共产党改造社会、治理社会的目的。”“法律必须服从政治的要求,政治也要借助法律的技术,这种政治与法律之间的有机结合产生了一个独特的法律概念‘政法’,这不仅是一个概念,而且是一套学说,而且是一套组织机构,一套权力技术,一套成熟的法律实践。由此,法律的治理化就构成了中国法律的新传统,即政法传统。”〔26〕
“法律的治理化”这个概念,强调的是“法律乃至法治在中国并非像西方政治哲学理论所主张的那样,服务于自然法这样的哲学理念,而是作为国家治理社会的工具和手段,服务于国家治理的政治目标”〔27〕。之所以说构成了“新”传统,“就在于这种法律传统既不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的简单继承,也不是对苏联的马克思主义法律传统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西方的法律传统的简单抛弃,而是在法律治理化的原则下,对中国传统的、苏联的乃至西方的法律传统进行全面的改造和重新组合,对各种不同的法律技术(包括中国古代调解技术、苏联的组织技术和西方的程序化技术等等)的重新组装,由此构成国家的治理机器”〔28〕。
在最近的研究中,强老师在文明秩序重建的视角进一步拓展了对这种法律传统的认识。他指出:“在地理大发现以来西方文明对东方文明构成挑战的背景下,晚清的法律改革……到改革开放后重建法治,法律的命运都始终服务于国家治理这个大目标。‘因此,法律的治理化’这个概念构成我们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意识。正是基于对中国现实社会的关注,我们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和目标的理解从一开始就与主流的自由主义法治叙事出现了分歧和背离。这也使我们意识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我们在理论着作中所学到的西方法治理念之间的巨大断裂,以致我们在研究中国法治问题甚至研究其他中国问题时,始终面临着‘话语表达’与‘社会实践’之间的断裂。而如何弥合这种断裂,推动理论与现实之间形成对话从而重建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内在关联,无疑成为开展学术研究的任务。〔29〕
也就是到了这个时候,如果说我在之前的写作中生搬过来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制度断裂”困境,是基于办案问题意识的直觉选择的话,那么,在看到了真实世界的新中国法律传统与自由主义法治法理叙事的实质性差异后,我才可以说理解了这种“制度断裂”困境背后的深层逻辑。我知道,只要超越了个案利益,在当时的环境下,任何一位法学院的毕业生以“闯入者”的身份介入这一片广阔的司法运作的天地,都必然受到国家法律“表达”与“实践”断裂带来的心理震动。这让我想起大约十年前,我颇有兴致地问我的一位研究生的本科同学(他毕业后在苏州某法院工作)工作之后最大的感受是什么,他不假思索、颇为感慨地说道:“完全不是书上那么回事。”回想起来,在他发出这个深深的感触之后,会面的气氛瞬间静默了。显然他觉得叁言两语根本说不清,上班的辛劳让他也没兴趣说。而我,因为未来打算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而深受刺激。
如今距离我们代理那个离婚案件已经过去了整整16年,回想起来那时基于助人为乐的冲动,我们从书本、课堂,扎猛子一样走进社会、法庭,而司法实践也确实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堂课。尽管学习到的知识顺利派上了用场,案子大获全胜,但我总感觉哪里不对劲……后来,正是在这些感觉的牵引下,我才长期坚持阅读相关法学理论,才慢慢理解了法治进入中国后发生的变化,以及中国在重建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形成的独特法律传统。然而与此同时,我头脑中还储存着法学本科教育所着力塑造的职业理念,也许可以概括为“我们的法制建设也被看作是法律摆脱政治意识形态的努力,而且追求形式理性的逻辑自洽,也是法律共同体努力的方向和目标”〔30〕。
也因此,在后来的读书思考中,我心里一直放不下广阔天地中国人的法律实践,但浸染于自由主义法治叙事主导的法律理论生产与宣教的时代氛围中,这种反差总是让我想到几句这几年流行的陕北民歌:“你在山的那一边,我在这圪梁梁上站;叫一声妹子你么(没有)听见,哥哥心里胡盘算。”〔31〕
叁、创造表达中国法治的学术范式 基于“法律的治理化”的中国法律新传统,其内涵是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社会的工具和手段,服务于国家治理的政治目标,同时它也是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使用的一种基本战略。继提出“中国法律的新传统”这个命题之后,强老师持续将此命题与相应的法学理论联系起来,由此展开对现代中国法学品格的深入反思、批判。 在《如何思考政法》的研究中,强老师指出,因为马克思主义与新中国的国家建构存在内在联系,因而新中国法律实践所形成的理论最终体现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服务于现代主权国家建构的理论,因而“与党领导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法体系相适应”,“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也就形成了独特的政法理论,即对于‘国家和法的理论’”。由此可见,“政法理论是西方法学理论进入中国之后,与中国的国家建构和法制建构实践相结合”,统合了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相关要素后,形成的具有综合性和贯通性的一套扎根于中国大地的现代法学理论。〔32〕 强老师始终把“法律的治理化”概念作为其展开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意识,在关注中国现实社会的过程中,强老师将包括自己在内的诸多发起并持续推动法律社会学研究运动的北大法学人,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并对其研究开展了系统的总结、提炼,将其上升为当代中国法学的批判法律理论。而所谓的“批判法律理论”,指的是“法学理论中一股强劲的对法律现代化理论和权利法治论以及由此推动的大规模法律移植实践展开的法理学批判”〔33〕。 正是学习了强老师对批判法律理论在中国的内在谱系的梳理和变迁背后“场域”影响的剖析,我感觉到自己在解答离婚案件司法实践带来的内心疑惑时形成的问题意识和理论积累,似乎被一股强大的引力吸纳进一个严肃、深入和厚重的学术思考传统中,那些通过零碎阅读获取的一知半解的知识,犹如雪花遭遇艳阳,悄无声息地融化了,在恣意地流淌中汇成了知识的涓涓细流。 在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升级为批判法律理论后形成的内在谱系里,可以看到苏力教授从对国家法律为何“下乡”的追问到对“秋菊的困惑”的敏感,始终秉持法律多元主义理论和功能主义法治观,并对对主流的西方普世主义权利法治观展开批判,从而希望建构一种吸纳中国本土资源的法治。这种隐含在法律现代化理论中的普适主义的权利法治观,指的是“一种无语境的、客观普遍的权利,并可以毫无疑问地据此建立一个普适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这种权利”〔34〕。而且苏力教授眼中的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不是冥想的活动,是一种有关实践的经验问题,只存在合适不合适,不存在对与错,说到底是一种已经深深镶嵌在国家治理之中的现代治理术。因而“他主张一种基于中国人生活经验的、不断试错总结经验的、充分吸收中国本土生活经验和概念分类体系的法治”〔35〕。在这个意义上,我理解了为什么强老师说每个中国人心中都有一个自己的“秋菊”,理解了为什么凌斌教授特别看重那个不相信律师、在书架前认真抄写法条的老奶奶的故事〔36〕,理解了我自己为什么心中总是浮现“实事求是”地在法庭上争取利益的秦岭老农,以及为什么苏力教授能从“秋菊”困惑的眼神捕捉到丰富的理论意涵。 如果年轻的学生在本科学习时期,初次阅读到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送法下乡”,可能会从法律现代化理论蕴含的普世权利法治观的迷梦中苏醒,从而有机会睁开眼去看生养自己的土地上的法律及其道义逻辑的话,那么,冯象教授那些流行的精悍文章,可以说是基于马克思主义与政法传统发起的一场对“法治”的批判,这犹如给法学人一记当头棒喝,使其可能从庐山之外透视庐山的真面目。自从苏力教授首次将中国法学重建后的发展变迁在叁种类型上完成划分,他就认为传统的政法法学将会不断衰落,然而现实是政法法学出乎意料地浴火重生。在这个观察中,他分析了这种法学变迁背后的意识形态格局及其对理论研究的启发。由此,苏力教授开掘出了中国人重建现代民族国家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历史联系,看到了新中国法律蕴含的独特现代性,试图去建构一种基于中国人生活经验的中国法治,而冯象教授则看到了这里面对“中国法治”的乌托邦幻想。 在《政法笔记》中冯象教授把法学界回避的“政法”概念,打造成了重要的学术分析路径。他批判“在中国现实生活中不断生根的现代法治”,指出这种法治“偶然地从西方的历史中兴起”,背后是全球资本主义的兴起。而伴随改革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断成长的中国法治,“不过是中国进入资本主义全球化体系的一种特殊历史方式”,因而这一批判就是在把中国人从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迷信”中解放出来。〔37〕与苏力教授将国家法律的“下乡”看作是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权力实践,强调法律传统与政治实践历史联系的不同,冯象教授明确强调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传统中展开的人人平等的政治实践,作为参考的“镜子”,来批判中国现实中正在与资本主义法治接轨的“新法治”。〔38〕为此,他批判说,今天的法学方法是“法条主义的循环论证”〔39〕,现代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40〕,“法学的重新出发,一个简单做法,便是直面现实”〔41〕。据此,他不断通过激活政法传统中的有益要素批判现代中国法治实践及其理论的文字,终究解放了一部分中国法学人的头脑,使他们在法治建设的新时代不但没有遗忘政法传统,还必须思考如何认真对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传统。 实际上,强世功教授不仅对批判法律理论的内在谱系进行了考察,而且还试图检讨这一理论在中国的变迁,强调要理解这一思潮从批判走向综合,就必须关注其背后影响“场域”的变化,也就是必须将这一法学思考放在更大的政治场域和学术场域中来理解。〔42〕就探索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来说,在学术场域,他强调关注过去四十年中国法学界的思想演变;在政治场域,“不仅要关注党的体制改革和执政理念转型,而且要关注中国崛起引发的国际体系的变化”。这一理论的变迁,反映的就是两大场域的互动和演变。这也许启发了强世功教授最终坚定地从文明秩序建构的整体视角,来重新思考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强调中国法理学思考必须返回原点,“在最一般意义上将法理解为一种秩序建构的必然性力量……立足古典中华法系的礼法传统,总结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党规与国法二者互动的经验,构思面向未来的新中华法系”。〔43〕然而,就政法法学作为一种现代法学理论的重新激活而言,强老师《如何思考政法》的研究〔44〕,则是在一般层面提供了一份论纲式解说。 理解这种对政法法学的深层逻辑的解说,“革命”是一个颇为重要的线索。对于近代以来的中国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艰难探索、建构现代文明秩序时的一次次政治的、经济的乃至文化的革命。作为权力技术的法律,以及通过法律移植推动的法律革命,始终都是整个文明秩序建构与转型中的内在环节。由此,法律始终是政治活动的结晶。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法学一开始就是政法法学,需要从政治视角来理解法律。〔45〕基于此,强老师提出从“承认政治”到“革命政治”的理论框架来分析政法的根基问题。正是“革命政治”,“将人民大众凝聚为真正的政治主体”,推翻通过法律支配建立的阶级压迫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最终“肯定了中国人的政治主体性”。“人民为自己立法的自由精神恰恰是‘革命政治’的核心”,也由此开辟出“‘人民立法’与‘人民司法’的独特法律道路”,在实践中创造出“ 不同于西方的法治模式”。〔46〕 正是基于法律革命的背景下对 法律与革命基本矛盾的把握 , 我们才得以在政法理论的视野下 , 将改革开放前后三十年的不同历史阶段纳入革命 ( 改革) 与法治 内在辩证运动中予以重新理解。 改革开放致力于推动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体系 ,这场政治革命也是重大的法律革命,大规模的法律移植运动随风而起,“‘承认政治’在相当程度复归……三大主流法学理论有方法论上的分歧,但在‘去政治化’这一点上形成了默契”也由此,在这种“去政治化”的意识形态下形成一种新的理论,也就是一套对于“法政”的学说,认为“法”是一种普世的规则, 而“政”就是“ 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现必须将其置于与西方接轨的‘法’的约束下”。这意味着用与西方市场经济接轨的“法”潜移默化地瓦解国家建构的政治基础。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 曾经扎根本土的马克思主义政法法学逐渐边缘化。〔47〕 对此, 政法法学展开了艰苦的理论革新,提出了新的问题,形成了新的政法理论命题,如“立法者的法理学”“批判法律理论”“政治宪法学”等。与传统政法理论总是根据经典作家的构想来推动国家建设的路径不同,新政法理论则是在致力于将政法法学从意识形态教条中解放出来,构思新文明秩序中的新政法秩序。基于此,新政法法学通过边缘地带的学术革命,逐渐成为法学理论思考的中坚力量,实现了自身学术的重生。 《 政法传统研究—理论、方法与论题》一书的作者邵六益副教授, 曾长期求学于北大法学院, 置身于法律社会学“北大学派”的传统当中,从他的著作看,他分享了新政法法学的理论框架和研究路径,掌握了这一学术范式的思想精髓,通过艰苦地思考和勇敢地表达 , 在诸多基本方面对政法法学做出了开拓性的理论推进 , 为法学界贡献出了一部政法法学的代表性作品 , 构成了 政法法学开启学术革命 、实现学术重生的关键一环。 邵六益与其他同时代的中国法学人没有什么不同 ,他在学习和研究中也同样长期承受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张力抑或“制度断裂”困境的“折磨”,他就此提出一个根本性的追问, 即一个法学研究者始终无法回避的根本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制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这是“涉及是中国法治的理论自信的命题”〔48〕。实际上,这也是苏力教授、强世功教授等学者当年基于“依法收贷”案追问国家法律“下乡”抑或重建国家权力深入社会合法性问题的自然延续。正如邵六益所言,社会主义是落后的中国在 20 世纪追求民族解放、国家富强的必然选择, 政法体制则是社会主义道路在法律方面的制度概括。在这个意义上,法学人对于政法体制的理论自信问题,根本上涉及的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的重大问题。因而,考虑到近年来政法工作的政治“场域”发生的重大变化,在面对以自由主义为底色的专业化法治不能兑现其承诺的问题时,作者强调: “要重新理解研究范式,引入新的法治力量。政法研究的重新崛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时代给学术界提出的命题”。〔49〕 正是基于学术研究的使命意识 、责任意识,邵六益下决心在政法法学的核心理论、方法论和论题示范三个层面,完成一部不仅填补空白而且时下也极为需要的标杆性作品,让更多的学者首先能接近政法法学、把握政法法学,再实现推动他们加入政法研究的初衷。这种通过艰苦思考寻求理论突破来迎接时代学术挑战的志向,最终体现为作者毅然选择以学术的方式, 来丰富中国人对法律与政治关系紧密的习惯性判断 , 以一个个具体的、有贡献的研究来兑现许诺, 以此吸引更多的学人加入研究的共同体。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邵六益明确将“政法”看作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的基本框架, 以将近 38 万字的厚重写作, 力图将政法视角打造成为思考中国法治的一个普遍的学术范式。 通读全书可以看到 ,作者从三个层面对预设的研究任务予以展开。一是在价值层面,着重挖掘政法话语背后的制度逻辑,认为正是制度逻辑赋予话语以生命力。对此,该书的上篇,集中揭示了政法传统的历史生成及其制度构成问题。作者在“革命政治”的框架下,从政治、历史角度解释了政法体制形成的时间维度及其理论意涵,特别是回答了党何以领导政法体制, 以及社会主义作为政法体制特质对实质平等价值的追求。二是在方法层面,重点论证政法法学是一种有独特价值的研究范式。该篇强调政法法学重提意识形态的研究方法, 目的是把党和国家关系作为研究中心,在研究中找回和安顿“政党”的理论位置, 以此呼应公法研究的核心命题,弥补其他法学流派解释力的不足。三是在应用层面,集中自己的研究, 以身示范政法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路径,能够为分析具体法治问题提供新的视角和理论支援,从而进一步拓展政法研究的研究领域。 从差不多十年前开始 ,邵六益就已经进入这一研究领域,开始在政法法学的视角下对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细致研究,书中多个部分的精彩内容,其实都曾先后发表在重要的学术期刊上。他这些研究成果,能够经受住学术界的严肃批判和遴选、出版界的严格审查和淘汰,可见他在研究的最前沿,实实在在地做出了被学术同行高度认可的理论贡献。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本书的中篇,对于他把政法法学作为一种研究流派和方法,与其他主要法学流派就共同关注的问题放在一起“打擂台”,通过学术竞争来争夺针对重大问题 、热点问题的理论指导权 , 最终充分展示了政 法法学作为新的研究视角和理论范式 , 能对我们的法学研究提供 不可替代的研究价值。 邵六益以他的胆识和勤勉 ,系统地将政法话语还原为法律理论的学术性表达,并且为这个研究路径开掘出了属于自身的理论意涵、研究方法论。尤其是通过自己的实战冲锋为这一学术流派开疆拓土,进而为当代法学人走近政法法学蹚出了一条路,也提供了好的示范。正如他所坦陈的, “既然大家都说法律与政治紧密相关”,那么在研究中,他就接受不了那种人为的学术中立导致的虚伪或失真,或者是“在研究中简单地重复相关政治判断”导致对政法法学学术声誉的损害。好的学术研究, “都带有一定的价值立场”。〔50〕实际上,邵六益在学术研究当中的这股子执拗劲,这种“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奋斗精神、挑战气魄,就是一种不信邪的革命传统。 众所共知 ,正是因为有这种直面现实、艰苦奋斗、实事求是的精神气魄,新中国的革命与建设才得以不断取得重大成功。因而,这种精神气魄也应当成为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逐步摆脱“制度断裂”困境、进一步彰显中国人的政治主体性和政法体制道义逻辑的重要力量。这也意味着,在今天的法治建设、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复合进程中,那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法体制和政法理论仍然彷徨、怀疑和不自信的人们,应该最起码先用自己的眼睛,去真实的世界看一看中国大地上的法律,坚定地跟着自己的感觉往前走,在现实中体会中国法律的新传统,这样才可能避免在解决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现象和发展法律理论时遭遇“西方中心主义”法治理论的“敲诈”,从而最终避免深深陷入自我“失败主义”的泥潭难以自拔。
来源:《政治与法律评论》第十四辑,2025年2月出版